来源:财经杂志总第231期 进入 季卫东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官员财产申报 。
进入专题: 司法 。原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三位被告人在其代表村民所反映的问题被答复后,仍感不满,但未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反而多次组织、策划百余名村民集会,且未依法到公安机关进行申请并获得许可。
因征地而导致地方上的府民冲突,这几年来已经司空见惯。因此,行政之于司法,如身使臂,如臂使手,如手使指,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司法不公。因而严重一词不过是你说严重就严重的主观形态了。该报道虽然没有报道农民受损的具体情形,但他们一次次上区、上市、上省、上京去上访,可见情形严重。这是一个对比,农民为土地找司法不理。
如果未至公平,则等于没答复。西安不然,它是以司法方式送农民进高墙,这样更可以形成震慑。进入专题: 民治 三鹿事件 。
我们历来只强调人民群众的守法义务,强调培养广大公民的守法意识,而很少强调人民群众是执法主体,更不要说培养人民群众的执法意识了。法治的主语应当是民而不是官,治官要靠民而不能是官自己。它们的一切行为都要受法律调整,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不得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三、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理国家,人民不仅是立法主体,更应当是实施法律的主体。政府如不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将本属于人民的权力实实在在地交给人民,实现职能的精简,其单纯的人员精简是很难长久的。
作者为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南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教授。而目前的制度资源中只有诉讼制度符合以上要求。
所以,法治不仅要治官,而且不能由官来治官。总之,公民的监督、参与权最好能象其民事权利一样,具备可诉性,使其成为一种可操作的权利。其次,政治公益事业的不经济性会影响公民执法的广泛性,而只有公民的广泛参与才能称为真正的民治,所以对于执法公民应当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和资助,使其对自己的执法行为享有经济上的权利。天津师范大学韩志红教授在《中国律师》1999年第10、11、12期上发表的《公益诉讼制度: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新途径》(并参见颜运秋著《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公益经济诉讼:经济法诉讼体系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作者2008年10月加注)一文另辟蹊径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效推进法治的新思路。
兰考县农机局职工连清海因举报农机局局长丰学良等人被被举报人纵火活活烧死,其29岁的妻子、8岁的儿子和刚满8个月的女儿亦未能幸免。但是,长期以来,我们一方面在理论上十分强调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政治基础。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治理,是公民个人最高层次的发展,这种最高层次的发展,当然只有在安全、温饱等人的基本要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才能成为可能。而监督者权利缺乏切实有效的保障,猫捉老鼠往往成了老鼠捉猫。
之所说是不失时机,是因为它迎合了当前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对权力制约、法治的迫切渴望,为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通过诉讼推进民治的新路。它完全符合我们对民治内涵和条件的界定。
尽管政府的惩处措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力度,但措施的有限性和思想的保守性令人们能否根治有毒食品的担忧与日俱增。这就要求国家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行使自己的民治之权,提供安全、方便的途径,使人民的声音能够畅通无阻地表达,使公民个人的举报之路不再充满荆棘。
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被查处,是以举报人舞钢市干部吕净一的鲜血及其妻子年轻的生命为代价的。而在公益诉讼中,则是公民个人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对被告进行监督,是整个国家、全社会与被告的较量,力量对比倒置过来了,被告当然不敢为所欲为了,公民个人的安全系数大大提高了。可以预言,公益诉讼制度一旦成为现实,就会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培养一大批民间打假力量,提升全民护法维权意识一样,必将吸引广大公民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来,民治必成燎原之势。因此,我们应当尽可能将公民个人对法律的执行权(监督权、参与权)变成实实在在、象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可以得到切实保护的权利。首先,人民应当易于提出不同意见,而不需要费什么周折。这种看似很现代、很法治的说法内心深处仍然是以官本位为基础的,是伪法治,法律仅仅是官治的工具而已。
三、通过诉讼推进民治法治社会,诉讼是人们保护自己权利的最基本形式和最后保障。而法律工具论随时有可能为权力专横、独裁统治大开绿灯,希特勒发动侵略战争、迫害犹太人就是依据其制定的法律进行的。
当然也有成功的经验,比较成功的范例是律师制度的改革,近几年来,我国律师职业实行了比较彻底的社会化,基本取消了官办律师,律师成了一支真正的民治力量,还律师以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基础(托克维尔)的本来面目。它通过以司法权力制约行政权力,以人民主权制约国家力,建构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和核心工程。
对于国家来讲,不需要另起炉灶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庞大机构,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成本,仅仅利用现成的司法体制、制度资源,只需要通过立法使它成为人民的实际权利就行了。再如,公益诉讼是一项公益事业,律师在从事这方面法律业务时,应降低标准收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尤其应当向其倾斜,制度上应当鼓励律师接受公益诉讼委托,禁止拒绝,充分发挥律师的民治作用。
毫无疑问,这一说法比过去的官本位思想、权力本位意识、人治观念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更加接近了法的本质,符合现代法治的控权、限权理念,已经触及到了法治的核心问题。治官一词所隐含的主语仍然是官,谁来治官呢?仍然是官本身。从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机构改革历程来看,中央的匠心一直放在政府这一头(剃头担子一头热)。这些问题在国外法学界也是长期争论不休。
(二)方便真正的法治应当为民治提供这样一种程序: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方式应当是方便、快捷的。另一方面,在具体制度层面上,人民的主人翁权利的实施渠道、方法很少,公民直接行使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执行法律的权力十分艰难。
从整体上讲,我国社会成员的人身安全是有保障的,社会安全系数是正常的。只要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民治的方式才有可能获得广泛性。
什么才是真正的法治?如何构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的基础或者说法治的本质又是什么?我国法学界虽有纷繁而深入的探究,但尚未有较为统一、明确的观点。人民有权管理国家事务,但很少有人考虑到行使这种管理权还会有巨大的人身危险,还需要安全保障,需要管理安全。
任何繁文缛节都会阻碍民治的发展,行使监督权的公民个人往往地位卑微、生活贫困,甚至文化不高、见识不广,民治的方式应当消除最底层人民对权力、程序、文字的恐惧。正如韩文所指出的那样,如果退休工人周跃琪对綦江彩虹桥质量问题的意见能通过有效的途径得到及时答复处理,彩虹桥垮塌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提起公益诉讼的个人自始至终参与其中,公益诉讼天生具有充分的开放性、民主性,把已往看来空洞而虚幻的监督权变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执法权。有人认为要加强监管力度,赋予政府更多的监管权力……我认为这一切都不过是治标而不是治本,如何使中华民族从三聚氰胺事件开始从只注重数量的生活方式转变到关注质量的生活方式,我们这个民族还需要进一步的反思,党的领导方式和国家的治理模式需要来一次真正的思想大解放。
广大律师通过对代理权、辩护权的行使,为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作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问题是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公民都能像反腐义士、护法英雄那样不畏强暴、不惜生命去追求法律的尊严,去维护正义。
对于公民个人来讲,提起公益诉讼不需要支付诉讼成本,还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回报。许多追求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人们投诉无门。
(三)经济首先,公民行使监督权、执法权应当是经济的,不需要其付出多大的代价,至少其耗费应当在其承受能力之内。但在民治制度方面,公民个人对政府及政府官员行使监督权、管理权时,监督者(举报人)的安全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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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笼统地把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混为一谈也很容易引起误解,因为这两个概念虽有联系,但并不是一回事。
两高的意见只是一个关于量刑的实体性规范,但刑事实体的立法只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因为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没有留下自由裁量权,也只有给执法、司法人员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才能让法律适应于千差万别的个案,才能实现实质公正。
1982年,电影明星迟志强在南京拍戏期间,他与一帮高干子弟交游,跳贴面舞,看小电影,发生自愿的一夜情关系:严打展开后,被邻居举报。
侦查机关迅速破案固然是好事,但侦查机关如果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迅速破案,那就不是好事。
只是我们现在还不知道,有关方面是否取得了人肉搜索频频作恶的大量事实证据?如果有,应当首先公布出来,以便教育公众、形成立法共识。